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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技术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办法

    【来源:本站    日期:2017-12-11    浏览量: 12  】【打印本页】 【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考核教师本科教学工作,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教学的专任教师在课程教学、实践教学、教学建设与研究等方面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三条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是我校教师年度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在每年末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数量与质量、定量和定性、学校与学院相结合考核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成立院级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考核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和实施细则,对本单位教师本科教学进行业绩考核,审定考核结果。负责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围绕教学过程业绩和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进行,二者业绩总和进行排名按比例得出教师教学工作业绩结果。


    第二章  教学过程业绩

    第七条 教学过程业绩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质”和“量”的业绩。“量”是指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教学工作量。课程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讲授和辅导的工作量(含实验课);实践教学工作量包括实习、毕业论文等基本实践教学工作量和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科研立项、社会实践、社团活动以及指导青年教师、技能导师、班导师等创新实践教学工作量。“质”是指完成的教学效果。

    第八条 学院对教师的年度教学工作量提出要求标准(详见下表),且每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中课程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年总教学工作量的60%,实践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年总教学工作量的20%、公共课教师不低于8%。


    表一工作量标准

    相关说明:

    (1)同一门课由多人承担授课的,按每人实际授课学时分配,不重复计算。

    (2)考试课按教学计划规定周数加2周学时计算;考查课按教学计划规定周数计算。

    (3)公共课标准班型为120人,专业课标准班型为32人,教学班每增加1人,加权重系数0.01,权重系数上限为1.8。

    (4)工作量减免比例:由于我院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工作量减免比例为:院正职为4/5,院副职(含助理)为3/5,系(部)主任为2/5,学院督学工作量减免2/5。(工作量减免不兼得)

    第九条  课程教学工作量=本科课程教学工作数量 本科课程教学质量系数(K1)+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数量。本科课程教学工作质量系数(K1),由任课教师在本单位年度评教(学生年度评教平均分 0.7+学院督学或同行年度评教 0.3)排名情况而定,数值在1.2-0.8之间。本科课程教学质量工作系数(K1)具体计算办法:任课教师在本单位年度评教排名(由高到低)前20%以内(含20%),工作质量系数(K1)为1.2;评教排名(由高到低)20-35%(含35%),工作质量系数(K1)为1.1;评教排名(由高到低)35%-80%(含80%),工作质量系数(K1)为1.0;评教排名(由高到低)80%-90%(含90%),工作质量系数(K1)为0.9;评教排名(由高到低)后10%以内,工作质量系数(K1)为0.8;详见下表:

    表二K1系数标准



    第十条 课程教学任务除备课、预做实验、讲授、实验指导、辅导答疑、作业(含实验报告)批改、测验、考试(查)、监考、试卷命题、阅卷评分和试卷分析外,还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教学工作总结等基本教学环节的工作任务,以及完成学院布置的其它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计算课程教学工作量时,由教学单位根据教师基本教学环节工作任务的完成质量情况按0.9-1.1的系数(K2)乘以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具体数值由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决定。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中的基本实践教学工作和创新实践教学工作的具体任务及计算方法参见附2。

    第十三条 教师在指导学生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社团活动中,取得校级以上奖励;以及教师在指导青年教师工作中获得优秀或成果突出者,在业绩考核细则中有明确体现。

    第十四条 计算省级以上精品开放课程(主讲人)教学工作量,在所讲课程质量系数 >=1的情况下,应再乘以相应的系数,省级1.1、国家级1.3,取高值计算。

    第十五条 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每学年至少上一门本科生课程。

    第十六条 专任教师在承担本院本科生、研究生和学校师范生公共课教学的同时还承担辽宁省电化教育馆相关工作时,适当折合工作量,具体折合工作量数量视当年具体情况,该部分教学质量系数为1.0,对于我院进行课程教学改革立项的课程,对教师的工作量进行增加系数,增加的系数视教学改革完成的工作量和改革效果乘以系数(1.0-1.6)工作量的认定由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小组核定。


    第三章  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

    第十七条 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作为教学工作业绩的加分项,教师在完成教学过程业绩的基础上,承担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学奖励等,以分值形式核算至教学工作业绩中(见附1)。同一项目获得多级立项不累计。

    第十八条 附件中未提到的其他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将根据学院的教学目标与教学任务确定,在业绩考核时视具体任务,折算分数。根据学校的规定,同一项目获得多级立项不累计。


    第四章  考核等级与评定

    第十九条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等级考核制,按比例确定。考核结论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A级不超过当年度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20%,A、B级总和不超过当年度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65%.

    第二十条  各等级评价标准的要求如下:

    A级:

    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并且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分数在当年度参加考核教师中排名前30%并且教师所主讲课程学生评教分数在90分以上;在以上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条:①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②承担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见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和指导青年教师的相关工作之一;③教学建设与研究分在10分以上。

    B级:

    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并且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分数在当年度参加考核教师中排名前80%并且教师所主讲课程学生评教分数在90分以上;在以上基础上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条:①指导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校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②承担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实习(见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和指导青年教师的相关工作之一;③教学建设与研究分在10分以上。

    D级:教师未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或在教学效果、教学建设与研究这两方面中有一方面表现明显不足。如教学质量测评不合格,或出现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事件,或出现一级教学事故者(或二级教学事故两次或三级教学事故三次),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或任课班级有三分之二以上学生提出要求撤换任课教师且理由充分。

    C级:介于B级和D级标准之间,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核。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精品课程和国家级教改项目(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师且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自获得荣誉起三年内享受免考核待遇,考核成绩为A,且不占学院A级的指标。(与第二十条规定矛盾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若一年内未给本科生授课当年考核不能为A。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由学校职能部门计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考核结论作为教师评优、岗位聘任、职务晋升、津贴和酬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凡申报高级职称的教师,任现职以来,申报晋升教学型教授职称至少有两年为B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年为A;申报晋升其它类型、级别至少有一年为B以上。近三年,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不能有D。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学工作业绩结果制定相应的奖励措施。

    1.在学校范围内公布每年度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成绩A的教师名单,同时,学校给予相应的业绩津贴(3000元/年)作为奖励。

    2.设立“沈阳师范大学优秀教学工作业绩奖”(5000元/人),每两年评一次,用以表彰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其中优秀的青年教师占有一定比例。

    3.设立“沈阳师范大学优秀教学业绩专业”(5万元/专业),每两年评一次,用以表彰教学业绩突出的专业。

    附件 :

    1. 教育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

    2. 教育技术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量制定要求

    3. 教育技术学院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


    附1:

    教育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标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以“总工作业绩分”(S)的形式体现,包含“教学过程业绩”(A)和“教学建设与研究业绩”(B)两个部分,计算公式为S=A+B。其中“教学过程业绩”包括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教学工作量,为了强调教学质量,课程教学工作量须乘以相应的教学质量系数。

    表三 工作业绩量化标准


    附2:

    教育技术学院创新实践教学工作量(A2)要求及标准

    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任务含量:选题、开题、指导、查抄、外审、答辩、评阅等。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工作量为6学时/篇×R。R为指导篇数。

    二、学科竞赛指导

    任务含量:指导学生参加国家及国家各部委、省级行政部门和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工作量。

    以集中授课方式进行竞赛指导的工作量,参照专业选修课计算。

    指导国家级、省级竞赛的工作量20学时/项;如教师所指导的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在原基础上增加20学时/项; 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在原基础上增加15学时/项; 获得省级一等奖,在原基础上增加15学时/项; 获得省级二等奖,在原基础上增加10学时/项; 获得省级三等奖,在原基础上增加6学时/项,优秀奖在原基础上增加4学时/项。行业协会举办比赛学时减半。

    指导校级、院级学科竞赛及其他学院认定的竞赛指导工作量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确定。

    三、创新创业训练项目指导

    任务含量: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项目理论培训及过程指导工作。

    国家级、省级项目工作量标准等同为20学时/项。

    校级创新创业项目标准为10学时/项。

    院级创新创业项目标准为5学时/项。

    四、其他工作

    1. 青年教师导师: 10学时/学年.人;校评优秀导师20学时/学年。

    2.校评星级社团每项工作量年度最高为15学时,具体由学院和校团委共同商定。

    3.小学期工作:15学时(视实际完成工作增减学时)。

    4.大学生科研立项:校级5学时/项。(立项和结题各计一次)

    5.指导研究生:20学时/生/年。

    6.学院工作室指导教师:20学时/年

    7.指导学生实习:6学时/生

    8.社会实践:4学时/次

    9.读书报告、学年论文指导:2学时/年

    10.监考:4学时/科次(含四级、六级外语考试)

    11.听课:按实际听课学时(上限10学时/年,听课需提交听课报告)

    12.撰写各类单位立项、总结、计划等材料(集体类):10-20学时/项(上限40学时)。

    13.其它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研究决定。

    注:此标准仅根据学校本科教学文件制定,主要在评定本科教学业绩中使用。综合评价教师需结合学校、学院关于教师教学、科研、其他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



    附件3

    教育技术学院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

    组长:李文

    副组长:齐振国

    组员:周传生、孙雪冬、杨姝、颜世刚、王剑辉、荆永君、高铁刚、李美凤、王兴辉、薛峰

    考核办公室:王酉婕

    工作秘书:韩荣雷